【憲法、行政法申論題】當警察,身體不能有刺青、臉上不能有胎記?
◎假設甲男於本年度報名參加警察人員特種考試,筆試成績高居榜首。甲依規定赴指定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,卻因胸口刺有裸體人形及「愛妳愛在心坎裡」的紋身及刺青,被認為違反考試院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之授權所訂定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第10款:「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為體格檢查不合格:(前9款略)十、有幫派、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,但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、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,不在此限。(第11至13款略)之規定,因此被判定體格檢查不合格。試務機關依上述規則第8條第1項規定,拒絕將甲分配訓練,致甲無從取得警察任用資格。甲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,主張其胸口刺青是為紀念年輕的一段戀情,並非色情、不雅之紋身或刺青,但均敗訴確定,甲因此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。請以甲之代理律師觀點,並參考相關大法官解釋,針對本案之實體爭點,扼要提出甲得主張的違憲理由。」
【附現行相關規定】
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第3項:「高等、普通、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規則,由考試院定之。」
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1條第1項::「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規定訂定之。」第7條第1項::「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,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,始完成考試程序,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(以下簡稱保訓會)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,並由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依序分發任用。」第8條第1項:「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14日內,應向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,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,不予分配訓練。」 【96律師第一題****】
◎甲自幼崇尚警察工作,高中畢業後,決定報考中央警察大學。其於順利通過筆試後,參加面試。面試官見甲臉上有一塊長2.5公分、寬1.5公分之紅色胎記,依據該校招生簡章規定:「麻面、有嚴重影響觀瞻之黑痣或疤痕、胎記超過2公分以上者,口試不合格。」據此,面試官當面告知甲無法錄取。嗣後,甲未獲錄取。甲不服,提起訴願遭駁回後,欲提起行政訴訟。甲應如何主張其權利?(25分)【102身特三等第一題***】
【參考文獻】
陳英鈐,胎記超過兩公分以上者不能當警察?,月旦法學教室第110期 ,2011年12月